社会治理是社会建设的一项重大任务,也是国家治理的重要组成部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创新社会治理体制的新观点新要求新部署,十九大进一步提出要“打造共建共治共享的社会治理格局”,十九届四中全会就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做出重大战略部署。 共建共治共享社会治理格局的建立,需要发挥各类社会主体的积极作用。作为经济和社会发展重要组成部分的商协会组织和民营企业,应该在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中进一步发挥作用。 当前,在参与社会治理的过程中,多数商协会组织和民营企业还处于自发状态,存在法律地位不明确、社会认可度较低、难以形成合力等突出问题。为此,在正在召开的全国政协十三届三次会议上,全国工商联提交《关于进一步促进商协会组织和民营企业参与社会治理的提案》。提出以下三点建议: 一、明确地位,为商协会组织和民营企业参与社会治理提供政策法规依据。一方面要引导社会各界特别是各级政府认真学习习近平总书记创新社会治理的新理念新思想,深化对“多元社会主体共同参与、良性互动”的理解,对商协会组织和民营企业在完善和发展新时代社会治理中的地位和作用有充分正确的认识。另一方面,加快商会立法工作,要在法律或者相关政策法规中对商协会组织和民营企业参与社会治理的责任和义务予以明确,完善其经济功能、社会功能、政治功能的政策体系,为其承担社会责任提供相应保障。 二、支持引导,加强商协会组织建设。围绕建设新时代中国特色商协会组织的目标,各地要建立商协会发展规划,形成政府有关部门齐抓共管,合力支持态势。要在新兴产业、重点行业、关键区域加快组建商会组织,有效扩大商会组织的覆盖面和影响力。要指导各类商协会组织选准配齐领导班子,坚持商会秘书长职业化、专业化、市场化的发展方向,配强秘书处专职人员。要指导各类商协会组织创新管理体制,规范运行机制,提升组织效能。通过持续不断的努力,充分发挥商协会在引导、带领民营企业参与社会治理方面的组织作用。 三、合理赋能,建立商协会和民营企业参与社会治理的平台。要把商协会和民营企业纳入有关社会治理组织的成员单位,便于掌握情况,把握要求,精准行动。定期邀请商协会或民营企业代表参加政府组织召开的经济形势分析会、民营企业座谈会等,进一步构建亲清政商关系,畅通沟通交流渠道。遵循“重点政策广泛咨询、专业政策定向咨询、一般政策个别咨询”的原则,研究商协会或民营企业参与政府制定有关涉企政策的办法,提高涉企政策制定的科学性和可行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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