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1-07-16 来源:广西新经济网 作者:记者银慧娟 - 小 + 大
(图:发布会现场 记者银慧娟/摄) 7月15日,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驻广州特派员办事处、广西壮族自治区高级人民法院、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广西壮族自治区公安厅、中华人民共和国南宁海关、中国人民银行南宁中心支行于日前联合召开了2021年广西打击虚开骗税违法犯罪两年专项行动新闻发布会,公开曝光了近两年广西查处的10起虚开骗税违法犯罪典型案件,以严厉打击虚开骗税违法犯罪行为,震慑违法犯罪分子,引导广大纳税人和社会公众提高遵从税法的自觉性,营造协税护税的良好氛围,优化广西营商环境,护航经济健康发展。 在上述10起案件中,被告人通过票货分离,虚构经营业务、资金往来、货物运输,伪造或签订虚假买卖合同、“劳务合同”、“劳务派遣合同”,伪造工资发放表、多列支出,制造虚假资金流并向开票企业支付开票手续费,购买空壳公司及购买他人身份证注册空壳公司,挪用公款,利用税控盘及打印机等手段虚开骗税,进行非法谋利等一系列违法犯罪行为。其中,河池市公安局经侦支队联合原各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查处代号为“6•09案”的团伙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发票案中,被告人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5份,税额10.15万元;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8664份,价税合计高达11.67亿元。对此,法院依法分别对上述10起案件被告人处以相应刑罚。据悉,该10起案件中部分被告人在虚开骗税的同时还伴有涉黑涉恶违法犯罪行为,法院采取零容忍态度,对被告人数罪并罚,剥夺其政治权利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二级高级检察官张坚在会上介绍,自治区人民检察院从护航民营企业发展的角度出发,认真贯彻落实《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充分分发挥检察职能服务保障“六稳”“六保”的意见》,对于有实际生产经营活动的企业为虚增业绩、融资、贷款等非骗税目的且没有造成税款损失的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行为,不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定性处理。同时,对于民营企业因虚开骗税等经济犯罪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后,两年内未移送审查起诉或者依法作出其他处理,导致企业长期陷入诉累、影响生产经营的,检察机关持续开展涉民营企业刑事诉讼“挂案”专项清理工作,监督公安机关查明事实,并依法作出撤案或其他处理决定。截至目前,自治区人民检察院已清理涉税“挂案”188件,并于近期印发了《广西检察机关开展涉企案件集中攻坚行动方案》,推动“挂案”清理工作向纵深发展,依法维护民营企业合法权益。 附: 近两年广西查处的10起虚开骗税违法犯罪典型案件。 一、罗剑钧、童向奇、罗志峰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经柳州市公安局经侦支队联合柳州市税务局稽查局侦办查明,2016年至2019年期间,罗剑钧、童向奇、罗志峰合谋在柳州市先后注册成立柳州市湖峰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湖峰公司)、柳州市良雄物资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良雄物资公司)、柳州市七剑峰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七剑峰公司)等公司,并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支付票面金额3%-4%的手续费的方式,用上述公司的名义通过中间人刘某采取票货分离的手段,从广西博东食品有限公司、广西博庆食品有限公司取得品名为白糖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进项抵扣税额。随后罗剑钧、童向奇、罗志峰各自寻找买票客户,在无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以湖峰公司、七剑峰公司、良雄物资公司名义为买票客户开出品名为煤炭等名称的增值税专用发票,收取票面金额9%-13%的手续费,从中牟取非法利益;2016年12月至2019年4月,共对外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299份,虚开税额达443.65万元。买票客户所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已全部在税务机关进行申报抵扣。一审法院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依法判处被告人罗剑钧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三十万;判处童向奇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二十五万元;判处罗志峰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罗志峰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原判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审判程序合法,驳回上诉,维持原判,裁定为终审裁定。 二、东兴鑫宇实业有限公司虚开发票案 经防城港市公安局经侦支队联合防城港税务局稽查局侦办查明,2015年1月1日至2019年6月30日期间,陈基福涉黑团伙控制的东兴鑫宇实业有限公司通过虚构经营业务、资金往来、货物运输等手段,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494.71万元;在没有真实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伪造或者签订虚假的买卖合同,假报出口骗取国家出口退税款。陈基福涉黑团伙除虚开发票及骗取出口退税外,同时还实施暴力抗法抢劫、聚众斗殴、非法拘禁等一系列违法犯罪行为。2020年10月,一审法院依法对陈基福等51人作出判决,陈基福数罪并罚,被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罚金一千八百二十五万元;其余50名被告人分别被判处二十年至一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或罚金。陈基福等23人不服一审判决提出上诉,二审法院认为,一审法院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法予以维持。 三、赵狄明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经贵港市公安局经侦支队联合桂林市税务局稽查局侦办查明,2016年至2018年间,赵狄明利用他人的身份先后成立了博白县科诺电子有限公司、贵港市鼎恒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贵港市瑞诚数码科技有限公司等公司,2017年6月,通过博白县科诺电子有限公司虚开35份增值税专用发票给盐城万沙电子有限公司,税额55.29万元;2017年8月至2018年6月,通过贵港市鼎恒数码科技有限公司、贵港市瑞诚数码科技有限公司取得65份虚开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104.16万元。2020年8月,一审法院判决,赵狄明为他人虚开,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行为,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赵耿明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认罪认罚。 四、广西广盛劳务有限责任公司虚开案 经桂林市公安局经侦支队联合桂林市税务局稽查局侦办查明,陈勇伙同许屹立、陈力、马健波以广西广盛劳务有限责任公司名义在没有提供真实劳务派遣服务的情况下,通过与需要发票的客户公司签订虚假的“劳务合同”“劳务派遣合同”、伪造工资发放表等手段,虚构劳务派遣业务,向需要发票的客户公司按发票金额的2%-3%收取开票费用,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501份,价税合计8041.74万元。2021年1月,一审法院以虚开发票罪,判处陈勇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万元;判处许屹立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陈力有期徒刑一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判处马健波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四人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没有异议,认罪认罚。 五、广西容县城南供水有限责任公司虚开发票偷税案 经玉林市税务局稽查局立案检查,已查明,2012年1月至2019年12月期间,广西容县城南供水有限责任公司通过多列支出,虚假纳税申报、让他人为自己虚开发票等手段少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税费合计533.33万元。2020年11月27日,玉林市税务局稽查局对广西容县城南供水有限责任公司下达税务处理、处罚决定,追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城市维护建设税等税费合计533.33万元,并加收滞纳金。对该公司多列支出,虚假纳税申报行为定性为偷税,罚款589.24万元。对该公司虚开发票行为移送公安机关处理。2020年12月,一审法院以虚开发票罪,判处广西容县城南供水有限责任公司法人代表赵孟有期徒刑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同时,法院对赵孟犯开设赌场、敲诈勒索、挪用资金、职务侵占等罪数罪并罚,执行有期徒刑二十五年,剥夺政治权利四年,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六、钦州富仕通科技有限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经原自治区国税局稽查局立案检查,已查明,钦州富仕通科技有限公司在2015年10月至2016年12月期间,在没有实际货物交易的情况下,通过制造虚假资金流,并向开票企业支付开票手续费的方式,让广东惠州市南方联创科技有限公司等63户企业为自己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3951份,金额1.37亿元,税额2331.94万元,价税合计1.60亿元,向主管税务机关申报并实际抵扣进项税额1619.59万元,造成少缴增值税1619.59万元;同时,为钦州联盈公司开具与实际经营业务情况不符的增值税专用发票222份,涉及金额1.37亿元,税额2343.53万元,价税合计1.61亿元。 税务机关依法对该公司作出补缴增值税、加收滞纳金的税务行政处理决定;并将案件依法移送公安机关查处。2019年12月,一审法院判决,认定钦州富仕通科技有限公司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该公司副总经理王泽凡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财务负责人赵星明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 七、詹国进虚开发票案 经南宁市公安局经侦支队联合南宁市税务局稽查局侦办查明,2020年,詹国进在广西南宁市西乡塘区邕隆路中石化加油站对面仓库,在没有真实交易的情况下,以税控盘、打印机等工具为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56份,涉及金额542.89万元,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7份,涉及金额117.89万元。2020年11月,一审法院判决,詹国进为他人虚开,介绍他人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的行为,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两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八、何庆国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案 经崇左市公安局经侦支队联合崇左市税务局稽查局侦办查明,2017年11月,何庆国以廖健伟、周欢的身份证分别注册成立广西崇左市伟鑫木业有限公司和广西崇左市天润木业有限公司,在无实际生产经营的情况下,虚构产品购销等业务,虚开增值税发票进行谋利。2017年11月10日至2019年1月31日期间,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868份,开票金额合计1.76亿元,造成国家税款损失2130.67万元。同期,为185家公司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1462份,开票金额1.39亿元,税额2273.80万元,价税合计1.61亿元,造成国家税款损失2273.80万元。2020年1月,一审法院判决,何庆国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用于抵扣税款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何庆国未提出上诉。 九、“6·09”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发票案 河池市公安局经侦支队联合原各市国家税务局稽查局查处代号为“6·09案”的团伙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虚开发票案。 经查明,以邱振运、邱建武、詹森林、张金门、詹瑞凡、刘顺兵、詹增福、詹民钦等8人为首的8个虚开增值税发票团伙以赚取经济利益为目的,通过购买空壳公司、购买他人身份证注册空壳公司,领取增值税专用发票或增值税普通发票,在微信、QQ等平台上发布信息,在没有实际业务交易的情况下,对外虚开发票并向购票方收取开票费,共涉及广西西塔姆贸易有限公司等234家公司。共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65份,税额10.15万元;虚开增值税普通发票18664份,价税合计共11.67亿元。张金门、詹民钦在互联网上购买假的增值税普通发票,分别持有伪造的增值税普通发票2142份、750份。 一审法院分别于2019年12月23日、2020年1月10日对“6·09”案25名被告人依法作出判决,其中,詹民钦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持有伪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十四万七千元;詹前波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十六万元;詹森林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三千元;张金门犯虚开发票罪、持有伪造的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二万七千五百元;杨德志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二千元;黄秋梅犯虚开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二万元;黄海平、詹瑞凡、张泽虎、詹增福、张前裕、詹炎明、邱炮城、陈翠、詹雄涛、詹威龙、詹惠容、唐湘宇、刘顺兵、刘国柱、邱振运、邱建武、邱流丰、邱文斌等18人犯虚开发票罪,分别被判处一年三个月至四年不等的有期徒刑,并分别被处以人民币二万至二十三万元不等的罚金;韦安松犯虚开发票罪,免予刑事处罚。 十、刘力扬、何小春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 经桂林市公安局经侦支队联合桂林市税务局稽查局依法对桂林刘力扬等人挪用公款案、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案立案侦查,已查明,在2013年11月至2017年12月期间,广西桂林翔宇橡胶机械开发制造有限公司时任法定代表人刘力扬为了将一些没有发票的开销项目进行冲账,及套取公司对公账户资金到小金库账户用于发放职工福利、绩效奖金,同时抵扣增值税进项税额及虚列成本少缴税款,指使财务负责人何小春联系他人,以支付手续费10.17万元的方式,在与桂林市强葳商贸有限公司、桂林兴亚强商贸有限公司没有实际发生货物购销或只有少部分货物购销的情况下,取得上述两公司开具的增值税专用发票16份,金额合计135.45万元,税额合计23.03万元,价税金额合计158.48万元。2019年8月,一审法院判决,刘力扬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六万元;何小春犯虚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 (责任编辑:吉贤)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