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1-14 来源:自治区检察院第一检察部 作者: - 小 + 大
1月14日,自治区检察院第一检察部副主任刘军辉在新闻发布会上通报了4件广西检察机关办理妨碍国(边)境管理犯罪典型案例。具体如下: 案例一 关于邓某某等十人运送他人偷越国境案 【基本案情】 2020年3月至6月,被告人邓某某等10人多次违反我国出入境管理法律法规,运送80人非法出入我国境内,分别到达我区内地城市及其他内陆省份。 【检察履职情况】 公安机关抓获邓某某并报请批准逮捕,宁明县人民检察院在审查逮捕期间,要求公安机关追捕本案九名同案人。后公安机关将九名犯罪嫌疑人抓获到案,十名涉案人员全部被逮捕,并以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向法院提起公诉。 【裁判结果】 宁明县人民法院全部采纳宁明县人民检察院公诉意见,以运送他人偷越国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邓某某等十人十个月至八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人民币一万元至四万元不等罚金。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通过行使侦查监督职能,引导公安机关追捕漏犯,有效打击犯罪,全面对边境偷渡团伙展开打击,做到不偏不倚、除恶务尽。 案例二 阮某某等十一人偷越国境案 【基本案情】 2020年5月至7月,被告人阮某某受船主阮友方的雇佣,伙同10名同案被告人(均为越南籍)驾驶渔船,频繁偷越中越海上分界线进入我国海域进行捕捞。该11名越南籍被告人均没有合法出入境证件。 【检察履职情况】 东兴市人民检察院对本案介入侦查,精准提出证据收集建议,引导公安机关规范侦查程序、全面查清案件事实。东兴市人民检察院依法开展释法说理工作,促使十一名被告人自愿认罪认罚。向法院建议将涉案“三无”船只作为作案工具没收,法院予以采纳。 【裁判结果】 东兴市人民法院全部采纳东兴市人民检察院公诉意见,以偷越国境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阮某某等十一人十个月零十五天至九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罚金、驱逐出境,涉案船只予以没收。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引导侦查取证,有力协同海上执法部门和审判机关,依法对外国人越境涉渔侵权案件进行打击。积极推进“打财断血”,建议没收作案工具获采纳,有效降低犯罪分子再犯能力。 案例三 卿某某、刘某某开设赌场、组织他人偷越国境及韦某某等四十九人偷越国境案 【基本案情】 2018年2月至2020年3月,被告人卿某某等人为缅甸勐平“龙鼎国际”赌博网站做推广招揽赌徒,在国内招募人员从广西到达云南, 在当地“蛇头”的安排下伙同48名同案被告人偷渡到缅甸,参与“龙鼎国际”赌博网站的推广活动。 【检察履职情况】 融安县人民检察院对本案介入侦查,引导公安机关规范取证,并在审查逮捕阶段建议公安机关按照涉案人员偷越国境的目的、情节分案处理,以准确认定犯罪,公安机关采纳后将该案分为14个案件移送审查起诉。经融安县人民检察院依法开展释法说理工作,全部被告人均自愿认罪认罚。 【裁判结果】 融安县人民法院全部采纳融安县人民检察院公诉意见,认定卿某某、刘某某犯开设赌场罪、组织他人偷越国境罪,韦某某等49人犯偷越国境罪,分别判处十个月至四年不等有期徒刑,并处五千元至五万元不等罚金。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根据案件具体案情,引导侦查机关拆分案件,提高了证据调查的针对性,积极开展释法说理,促成全部被告人认罪认罚,有利于准确认定犯罪、提高指控犯罪效率,取得良好效果。 案例四 黄某甲、韦某某、黄某乙等四人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案 【基本案情】 2019 年5月至2021年7月,被告人黄某甲伙同韦某某、黄某乙从越南购买活牛通过中越边境走私入境,在国内倒卖或者屠宰销售。经查,黄某甲走私入境的活牛467头,价值 542.6293 万元;韦某某走私人境的活牛 479头,价值553.3892 万元;黄某乙走私入境的活牛168 头,价值189.76 万元。黄某丙帮助黄某甲走私入境的活牛共计222头,价值人民币254.8803万元。 【检察履职情况】 崇左市人民检察院对本案介入侦查,除现场扣押的21头活牛之外,引导公安机关深挖“黑色”利益链条,打掉整个走私、转移、销赃活牛的非法团伙人员,查清全案犯罪数额,有效解决侦查管辖等争议问题,通过分案办理推动本案诉讼进程。 【裁判结果】 崇左市人民法院全部采纳崇左市人民检察院公诉意见,以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口货物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黄某甲等四人二年至五年六个月不等有期徒刑,并处十万元至二百万元不等罚金。 【典型意义】 检察机关介入引导侦查,有效引导侦查机关全面深挖案件事实,延伸查证犯罪团伙,彻底查清案件犯罪数额,有针对性解决侦查管辖争议,做到深挖彻查、规范办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