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3-06 来源:广西新闻网 作者:王春楠 - 小 + 大
人无信不立,业无信不兴。诚实信用原则是民事诉讼法确定的基本原则,虚假诉讼已然成为诚信社会建设中的一大“毒瘤”。 柳州市人民检察院副检察长韦震玲委员在处理多起涉及虚假诉讼罪案件中发现,虽然刑法已明确规定了虚假诉讼罪罪名,但在实际办案中存在追责难度大、违法成本低、罪名宽泛等问题,无法对虚假诉讼违法行为形成震慑。两会期间,她就此与广西法学会副会长戴红兵委员进行了热烈探讨。 虚假诉讼俗称“打假官司”,以“套路贷”形式最为多见,指行为人单独或与他人恶意串通,采取伪造证据、虚假陈述等手段,以捏造的事实提起诉讼,使法院作出错误的判决、裁定、调解,实现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他人合法权益的目的。 今年全国两会上,韦震玲特别准备了《关于加大对虚假诉讼打击和惩治的工作力度的提案》,建议推动完善虚假诉讼罪的类型化立法,加重相关类别虚假诉讼罪的刑事责任。韦震玲认为,应相应提高虚假诉讼刑事责任的刑期,从而推动打击虚假诉讼司法实践效果。同时,加强检察机关对虚假诉讼案件的监督,明确检察机关以虚假诉讼为由提起的抗诉案件,法院不得作出撤诉裁定和调解结案,进一步增强打击虚假诉讼的效果和震慑力。 “虚假诉讼浪费宝贵的民事司法资源,严重妨害司法公信力和判决权威性。检察机关作为法律监督机关,首先需要从法律监督方面长出‘牙齿’。”戴红兵认为,对于虚假诉讼当事人以及参与虚假诉讼配合的有关机构的违法行为,法院应依法采取罚款、拘留等司法强制措施;对涉嫌犯罪的,依法及时将案件线索移送有管辖权的公安机关;对于虚假诉讼当事人申请撤诉的,经审查认为侵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的,依法不准许撤诉,并依法对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对于法院不履行上述职责,检察机关依法监督。 戴红兵建议,“两高”组织力量对虚假诉讼案件开展专项调研,专题研究导致虚假诉讼产生的社会原因和司法因素,推进对危害司法权威、扰乱司法公正的虚假诉讼问题的诉源治理。 (责任编辑:吉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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