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4-20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作者:李富永 - 小 + 大
近日发布的《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建设全国统一大市场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要求强化反垄断执法,这不仅是建设社会主义市场体制的核心要求,而且也是当下市场运转中迫切需要着力解决的问题。 当前市场运行中存在这样那样的垄断行为,可以划分为滥用行政权力限制竞争行为和依靠市场支配地位,以及通过垄断协议等形式瓜分市场攫取垄断利润两大类型。这两方面都是妨碍“全国统一大市场”建设的主要障碍。 滥用行政权力的垄断行为,通常由行政机关或者自行政机关脱身的行业协会做出,主要表现在妨碍商品服务和要素自由流通,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限定或者变相限定交易,制定含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规定。 在妨碍商品要素自由流通、排斥或者限制外地经营者方面,常见的有对外地商品设置歧视性价格、收费、补贴等标准或政策,采取重复检验认证等措施,设置标准技术等壁垒,设置许可备案等障碍,设置关卡或信息化手段阻碍;排斥、限制或者强制外地经营者在本地投资或者设立分支机构;在政府采购和招投标中实施地方保护等不合理限制和差别化待遇,等等。 滥用行政权力限定或者变相限定交易的行为,有通过与经营者签订“政企合作”协议、备忘录等方式,妨碍其他经营者进入相关市场或者对其他经营者实行不平等待遇排除、限制竞争行为等。 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如制定发布含有选择性补贴、设置不合理的市场准入门槛、划分市场、限定交易主体等排除、限制竞争内容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其他政策措施的行为;制定城市管理、环境保护、节能减排、安全生产等涉企政策时,以地方保护为目的提高标准、层层加码,排除、限制竞争的行为等。 行政垄断行为大多发生在诸如供水、供电、供气、供热、交通、通信、殡葬等专营领域。这些领域固然具有自然垄断属性,但行政垄断行为往往超出其范围而额外以公共权力加码。其形式有明有暗,明的往往以“通知”“公告”“决定”等形式“堂而皇之”行其道,暗的则是不直接限定对象,而是以隐蔽方式设立排他性壁垒。这在招投标领域非常普遍。 及时查处各种损害市场公平竞争的行为,需要加强在经营主体多元化的市场中的监管。这个监管涉及面更加广泛,内容更加纷繁复杂。当前既要巩固传统经济领域内诸如质量、安全、卫生、环保等方向的执法基础,更要适应网络社会新经济发展,及时跟进对平台等类型的新经济经营者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管,重点整治网络交易活动,重点查处农产品网络交易、直播带货等领域的仿冒混淆、刷单炒信、流量造假、偷税逃税等行为。 今年,全球经济大循环不确定性急剧增加,要实现稳经济、稳增长,就必须在改善国内经济循环方面下狠功夫,打破一切地方保护,消除行政机关不当干预经济的行为,依法治理市场上各种破坏和妨碍公平竞争和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行为,为商品要素的自由流通创造条件。既要严格规范政府机构和国有企业的经营行为,也要重点规范新的平台经济领域经营者的行为使其符合法律法规精神。 着力强化反垄断需要统筹好现有的各类执法力量。当前反垄断执法既有专门的机构,也有各个行业综合监管部门;既有国家级别的反垄断执法机构,也有省级以下直达乡镇的执法资源,要协调左右纵横的体制,要建立跨部门协调机制和跨区域合作机制,统筹好各个角度的力量,及时制止和预防各类违反《反垄断法》的行为。 在如何加强反垄断执法方面,近日发布的《意见》要求改进反垄断执法。当前,反垄断执法需要不断完善和改进,要在统一执法尺度、限缩自由裁量权、优化执法程序和办案流程等方面取得新进展,要不断提高执法透明度,保障执法的公平、公正、规范和可预期性。 责任编辑:吉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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