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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宾象州县构建“法院+商会+N”机制 助力优化营商环境

时间:2022-07-11    来源:象州县人民法院    作者:孟艺颖 - 小 + 大

      2021年以来,来宾市象州县充分整合商会力量,创新“法院+商会+N”模式,建立法院、工商联诉调对接协作机制,将纠纷矛盾化解在诉前,为民营企业创新创业营造良好法治化营商环境,促进民营经济健康发展。

      以机制促完善。人民法院吸纳符合条件的商会调解组织或者调解员加入特邀调解组织名册或者特邀调解员名册。名册实行动态更新和维护,并向当事人提供完整、准确的调解组织和调解员信息,供当事人选择。落实委派调解和委托调解机制,加强与商会调解组织对接工作,设立驻人民法院调解室。加强诉讼与非诉讼解决方式的有机衔接,引导当事人优先选择商会调解组织解决纠纷。

      以分流促联调。在石龙镇、寺村镇成立“法院+商会”诉前联调工作站,充分发挥商会调解、法官调解的优势,有序开展人民法院调解平台与工商会调解服务平台的诉调对接工作,明确商会调解案件范围,将民营企业各类民商事纠纷以及其他适合商会调解的民商事纠纷分流至工作站开展案件联调工作。截至2022年7月,共委派“法院+商会”诉前联调工作站调解案件37件。

      以平台促对接。依托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工商联商会调解服务平台,促进商会调解与诉讼程序的有机衔接。开设调解组织账户,根据参与调解案件情况,工商联将符合特邀调解组织和特邀调解员条件的商会调解组织和调解员推送到人民法院调解平台进行审核确认,人民法院将符合条件的商会调解组织和调解员纳入本院的特邀调解名册中,并在调解平台确认后同步反馈至工商联商会调解服务平台。人民法院可通过人民法院调解平台将需调解案件通过工商联商会调解服务平台发送至商会调解组织进行调解。

      以司法促保障。当事人申请司法确认的,人民法院应当及时审查,依法确认调解协议的效力。人民法院在立案登记后委托商会调解组织进行调解达成协议的,当事人申请出具调解书或者撤回起诉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审查并制作民事调解书或者裁定书。对调解不成的纠纷,依法转入诉讼程序,切实维护当事人的诉权。

责任编辑 吉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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