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2-05-16 来源:中华工商时报 作者:王宸 - 小 + 大
日前,中青宝董事长李瑞杰发布不当言论强制要求员工五一假期加班引发社会热议后辞职。虽然该公司解释说是正常的人事变动,但也有不少网友将其解读为,该公司是在尽可能地降低“强制加班”言论给公司造成的负面影响。 细细究来,李瑞杰不当言论,不仅是让员工听了难以接受,而且还涉嫌违法。公司因发展需要追赶业绩目标可以理解,但一定要合情合理合法。劳动者的权益保障是有法律明文规定的,不是企业随心所欲胡乱安排的。作为一家上市公司的董事长居然“不懂法”,实在令人匪夷所思。 目前我国保护劳动者权益的法律法规有《劳动法》《劳动合同法》《促进就业法》等,《劳动法》中也对加班情况做了较为规范完备的法律安排。目的是保护员工经济利益,规避企业滥用加班制度的行为。 首先,法律对加班程序进行了严格限制,企业安排员工进行加班,必须要与员工、工会进行协商,员工必须是为了劳动报酬愿意加班而自愿延长工作时间,且只要工会不同意,则企业无法安排员工进行加班。其次,关于加班报酬方面,《劳动法》对于加班规定了高额的工资补助,平常加班需按150%支付报酬,休息日加班按200%支付报酬,节假日加班按300%支付报酬。再次,关于加班时长方面,每天加班时长不得超过1小时,特殊情况下不超过3小时,每月总加班时间不得超过36小时。最后,若企业拒付加班工资,则企业必须按照应付金额的50%以上100%以下标准向员工加付赔偿金。 如果企业因业务发展需要而到了非法定节假日加班不可的程度,那完全可以与员工沟通,并支付法定的加班工资,或用其他的加班福利代替。把“强制加班”当成“家常便饭”,直接用下“死命令”式的做法,在当下的企业管理中实属“简单粗暴”的原始管理,这对企业的发展是非常不利的。 一段时间以来,很多省份都在陆续强化劳动者权益保护,笔者发现,北京人社局近日公布了两起公司因违法延长劳动者工作时间而被处罚的典型案例;河南、山东等多个省份也进行了“排查整治超时加班问题”等工作。这些都会对更多企业的用工产生警示作用。 劳动者权益与企业利益之间不存在根本性矛盾,加班不应强制,且加班应该支付相应的报酬或者福利,这是公平权衡双方权益后确立的规则。 随着企业管理方法的逐步升级以及人力资源形势的变化,强制加班这样的方式只会让企业更难留住人、甚至更难招到人。针对这一事件,该企业应该深刻自省,科学提升管理效能、合情合理合法,才能实现更长远的发展。 责任编辑 吉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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