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19-08-20 来源:广西新闻网-广西日报 作者:吴家跃 - 小 + 大
我区推广使用商品房买卖新版合同 更加突出平等维护买卖双方合法权利,更加注重买受人权益保障 记者8月19日从相关部门获悉,近日我区下发通知,要求全区推广使用新版《商品房买卖合同示范文本》。 据悉,随着住房销售量的逐年增长,由购房合同引发的纠纷和诉讼越来越多。我区现用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部分条款已经不适用于目前房地产市场发展。与旧版本相比,新版本合同变动较大,更加突出平等维护买卖双方合法权利,在明确双方义务的基础上,也更加注重买受人权益保障。 通知要求,签订合同前,出卖人应当向买受人出示《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及其他有关证书和证明文件,出卖人应当就合同重大事项对买受人尽到提示义务。当事人应当按照自愿、平等、公平及诚实信用的原则订立合同,任何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协商一致的基础上对本合同文本的内容进行修改、增补或删减。合同生效后,未被修改的文本打印文字视为双方当事人同意内容。 通知提醒,买受人应当审慎签订合同,在签订本合同前,要仔细阅读合同条款,特别是审阅其中具有选择性、补充性、修改性的内容,注意防范潜在的市场风险和交易风险。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可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请求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双方当事人在履行合同中发生争议的,可通过消费者协会、房地产行业协会等相关机构调解,也可以选择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或选择向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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