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关于明确平陆运河船舶过闸 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
平陆运河集团有限公司: 为推动我区船闸水运基础设施建设,改善水路交通条件,规范船舶通行平陆运河船闸收费行为,促进我区水运事业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广西壮族自治区平陆运河保护与管理条例》《广西壮族自治区船闸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现就明确平陆运河船舶过闸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船舶过闸费按每闸次计收,通行平陆运河马道船闸、企石船闸、青年船闸的各类船舶,统一按照船舶证书记载的总吨位计收船舶过闸费。二、自通航之日起至2031年9月30日,船舶过闸费试行收费标准为1.0元/总吨·次。试行期满后,将综合考虑船闸运营状况、投资总额、贷款偿还周期及投资回收期限等因素,核定平陆运河船舶过闸费正式收费标准。三、鼓励船闸运营单位实施自主差异化收费,支持船闸运营单位按照以试行收费标准为上限、差异化下浮的原则,根据季节、船型等因素,自主实施差异化收费,确定具体收费标准。四、通行平陆运河马道船闸、企石船闸、青年船闸的船舶,免收船舶过闸费的对象、范围按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五、平陆运河船舶过闸费收费主体为平陆运河集团有限公司所属广西平陆运河建设有限公司。六、船舶过闸费属于经营服务性收费,收费时使用税务部门印制的税务发票,收费主体应在收费场所显著的位置将收费项目、收费标准和服务内容进行公示,自觉接受发展改革、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税务等部门以及社会的监督。收费单位要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规范执收行为,提供优质服务,确保收费政策的顺利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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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关于明确平陆运河船舶过闸 收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政策解读 为明确平陆运河船舶过闸收费有关事项,保障船闸工程长效运维、安全高效通航,经自治区人民政府同意,自治区发展改革委联合自治区交通运输厅出台平陆运河船舶过闸收费相关政策,现将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平陆运河是西部陆海新通道骨干工程,对推动广西及西南地区经济发展具有战略意义。运河配套建设3个梯级枢纽船闸,计划近期建成通航。按照《广西壮族自治区平陆运河保护与管理条例》规定,船舶过闸收费标准由自治区发展改革委会同交通运输厅依法依规制定,报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公布实施。政策制定统筹兼顾船闸长期运维需要和航运企业承受能力,在保障运河稳定运行前提下合理把控通行成本,更好发挥江海联运通道优势。制定过程严格把握三项原则:一是公平公正原则。坚持受益付费、公平负担,统筹兼顾各类航运主体利益,维护航运市场公平有序竞争。二是科学合理原则。以成本为基础,综合研判航运市场、货运结构、企业承受能力,合理确定收费政策。三是公开透明原则。严格履行法定定价程序,充分保障市场主体知情权、参与权、监督权,做到依法合规。严格按照政府制定价格相关法规要求开展成本调查。在政策方案拟订后,多渠道面向社会公众、有关单位征求意见,组织港航管理部门、航运企业座谈研讨,开展专家论证、召开价格听证会,充分吸纳各方合理意见建议,按程序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定后出台本次收费政策,定价决策依法依规、规范完整、公开透明。政策主要明确计费方式、试行收费期限、收费执行主体和通行减免规则。收费以船舶登记总吨作为统一计费依据,该参数为船舶法定登记指标,计费核验简便、规则公平。同时明确试行阶段的管理安排,试行期满后再结合运营收支、还贷等实际情况重新核定正式收费政策。 一是实行差异化优惠机制,允许运营单位在政策框架内结合季节、船型等因素实施适度优惠,培育航运市场。二是强化收费公开和监督管理,收费主体做好收费公示、政策宣传解释,规范收费行为,保障政策平稳落地实施。 (来源:广西壮族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广西壮族自治区交通运输厅) (编辑:韦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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